企业一般不可以完全自主选择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征收方式主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也有一定的申请空间。
税务机关的判定
核定征收:当企业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时,税务机关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有能力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通常会认定其适用查账征收。
企业的申请空间
特定情形可申请:企业认为自身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比如新设立的企业暂时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等,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的申请,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判定。对于一些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处于业务转型期、财务核算体系调整期等,认为查账征收存在困难的企业,也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申请暂时采用核定征收。
税收园区可申请:在一些税收扶持园区内,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对注册在园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申请核定征收。
特殊限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