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两种常见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这是一种相对简化的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况。
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所得额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这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整的会计账簿。
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例如一些小型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小、业务简单,没有能力或没有必要设置复杂的账簿。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大型企业、股份制公司等。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直接核定一个固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此定额定期缴纳税款。例如,对一个街边小杂货店,税务机关核定其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 元,该杂货店就按照这个金额纳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先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比如,某小型加工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10%,当年收入总额为 100 万元,假设适用税率为 25%,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 ×10% = 10 万元,应纳税额为 10 万 ×25% = 2.5 万元。
查账征收: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为计税依据。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中的应税所得额(一般是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后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一家企业通过核算,当年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经过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20 万元,适用税率为 25%,则应纳税额为 120 万 ×25% =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