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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时间限制?

发布时间: 2024-12-09 17:36 更新时间: 2024-12-10 07:00

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部分情况存在时间限制,部分情况则无明确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在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股东抽逃资本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责任承担的时间限制同样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之日起计算.

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责任


  •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的恶意处置行为之日起算.

  • 未经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

  •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债权未获清偿之日起计算,为三年2.

  •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财产受损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三年.

  • 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情形下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无明确时间限制.

  •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如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等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的过错行为之日起算.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责任


  • 当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出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要求股东或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一般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发现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存在混同情形,且自身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责任


  •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同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一般为三年

不正当控制责任与脱壳经营责任


  • 在这两种情形下,当股东存在不正当控制公司或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也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但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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