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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注销后,一般情况下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无需再承担责任,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中,相关人员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法律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 22 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情形: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导致公司资本不真实、不完整,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出资不足致使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Zui低标准,使公司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抽逃资本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应当维持在充实状态,股东抽逃出资违背该原则2 。

具体情形: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Zui低限额,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注销登记” 等对公司注销的清算程序进行了规定 。

具体情形2 :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

具体情形:若公司出现财产混同,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业务混同,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夫妻店” 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等情况,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责任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形: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内部相互制约,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则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正当控制责任


法律依据: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都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公司实际上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时,应当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独立性.

具体情形: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过度操控,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等 。

脱壳经营责任


法律依据:当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情形: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 “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


发布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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